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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打破“机械征税”模式,13年税款纠纷终审逆转!

众律宝 2025-11-20 09:26 89人围观 普法专题

# 普法专题
机械执法被叫停,过罚相当原则在税务执法中得到重申。一家建筑公司与税务机关围绕土地使用税的对峙,经历了十一年漫长诉讼,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落下法槌。这起看似普通的税务案件,背后是我国税收法治从形式法定走向 ...

最高法:打破“机械征税”模式,13年税款纠纷终审逆转!

机械执法被叫停,过罚相当原则在税务执法中得到重申。

一家建筑公司与税务机关围绕土地使用税的对峙,经历了十一年漫长诉讼,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落下法槌。这起看似普通的税务案件,背后是我国税收法治从形式法定走向实质法制的深刻变迁。

2013年,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偷税,被追征长达13年的税款657万余元,并处以所偷税款两倍的罚款1315万余元。

01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案件始于2013年8月至10月,原兴宁市地税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作出税务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依据三建公司名下17宗土地的证载面积,认定其存在偷税行为,追征近13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657万元及相应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二倍的罚款1315万元。

三建公司则认为,尽管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其名下,但公司并非实际占有和使用全部土地。其基于实际占用面积对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进行变更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偷税。

本案争议焦点是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坚持按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计税,而三建公司主张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原来,三建公司名下的17宗土地情况复杂:有的存在“一地两证”,有的土地证已撤销,有的土地已用作公共市政道路,还有的土地经法院拍卖归他人所有。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土地多数是当地政府为支付政府工程对价划拨的“非净地”,在未完成拆迁的情况下就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于是,三建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开启了一场长达十一年的诉讼拉锯战。

02诉讼程序的曲折历程

在行政诉讼方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税务机关的决定,认为三建公司持有土地使用证书,无论是否使用,都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法定义务。

法院还认为,三建公司长期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税收,税务机关处所偷税款二倍罚款,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建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公司并未放弃,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终在2024年迎来转机。

03最高法院再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阐述了税务执法必须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精准揭示了税务机关在征管实践中存在的弊病。

实质课税原则:最高法院指出,税务机关机械依据证载面积对全部案涉土地进行征税,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本案中,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已明确告知税务机关案涉划拨土地“大部分未实施改造”,但税务机关仍未考虑三建公司实际占用面积与证载面积存在的巨大差距。

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最高法院认为,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所涉地块的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公共道路所占面积与三建公司主张的面积也基本吻合。

相对于该宗土地的证载面积来说,其自行减少的面积只有1000平方米,占比较小,所欠缴的税款按照税务机关的计算也只有98342.2元。

处罚结果与三建公司欠缴税款的违法事实、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适应。

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机关应遵循“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

最高法院发现,与三建公司同时期同类情形的其他房地产公司并未受到类似处罚,税务机关未能举证证明对同时期同类情形的其它房地产公司也作出过类似税务处罚决定。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三建公司基于对税务机关的信赖而形成的利益应予适当保护。2010年开始至2013年案涉税务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每年均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明确载明三建公司业已“缴纳地方各税”。

税务机关连续十多年对三建公司均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从未要求过三建公司就案涉土地使用证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提示过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04案件的法律启示与影响

这起最高法的判决对税务机关、法院和纳税人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对税务机关而言,本案提醒执法机关应避免选择性执法,坚持全面调查。税务机关在案涉公司原法人及部分家属、公司高管被错误刑事羁押后,突然启动税务检查,并在短时间内对长达13年的税务事项作出处罚决定,这种执法方式值得商榷。

对法院来说,本案展示了如何通过回归实质课税、过罚相当、公正执法和信赖利益保护等原则进行说理论证,平衡依法征税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关系。

对纳税人而言,三建公司坚持十余年维权的经历表明,在遇到税务争议时,不应轻易放弃合法的诉讼权利,应相信法律的力量。

结语:法治的精髓在于平衡。最高法院通过这起案件,既维护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权威,又纠正了机械执法的偏差,使税收法治的光芒更加照亮现实。

税收执法不仅关乎国库充盈,更关乎市场信心和营商环境。当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纳税人才能对法律产生真正的信任和敬畏。

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而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和坚持,正是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

声明:案例来源最高法案例(2024)最高法行再27号。分享观点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账号主体非新闻机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持证律师或以司法机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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