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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违法犯罪线索

众律宝 2025-10-27 19:17 115人围观 普法专题

# 普法专题
“悬赏通缉令”背后的网络维权红线。在社交平台一键发布“悬赏令”,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这看似伸张正义的举动,却让郑某某付出沉重代价。网络时代维权方式多元,但红线始终清晰。维权不能变成侵权,发声不可 ...

最高法:明确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违法犯罪线索

“悬赏通缉令”背后的网络维权红线。在社交平台一键发布“悬赏令”,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这看似伸张正义的举动,却让郑某某付出沉重代价。

网络时代维权方式多元,但红线始终清晰。维权不能变成侵权,发声不可越过法律边界。 以下最高法此判例为所有网民刻下警示:以正义为名的网络悬赏,一旦越界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背叛。


最高法:明确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违法犯罪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典型案例明确:个人擅自发布此类悬赏广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郑某某在社交账号发布悬赏征集某公司“违法犯罪线索”,面对对方律师函警告非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提高悬赏金额,最终被判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

当“网络大字报”披上悬赏外衣,正义的边界已然模糊。

本案中郑某某的行为,实质是悬赏广告形式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极易使公众对被征集者产生其涉嫌违法犯罪的认知。

该案判决明确: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发布主体应是公安等公权力机关,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此类悬赏广告。这一认定深刻划清了私人情绪表达与公共权力运作的界限。

悬赏广告非无主之地,其法律性质与目的正当性构成双重制约。从法律视角观之,悬赏广告本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悬赏人发出要约,相对人完成特定行为即构成承诺,合同关系成立。然而悬赏广告目的正当性不可忽视。本案中郑某某征集线索行为无公权授权,悬赏目的与方式均失正当性,其“悬赏”自然沦为侵害名誉权的工具。

当“私刑式悬赏”涌入网络空间,其危害被急剧放大。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与广泛性,使此类悬赏广告对被征集者的负面评价如野火燎原。郑某某在社交平台的反复发布与加码行为,即是利用网络特性扩大攻击效果的明证。该行为极易演变为网络暴力的导火索,使被征集者陷入“全民审判”的漩涡,这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中央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持续开展,正是要清除网络空间此类“以正义之名行侵权之实”的乱象。网络绝非法外之地,维权更须循法而行。郑某某案判决如一记警钟。任何试图以“悬赏通缉令”实施网络批斗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正制裁。

最高法观点,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对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有利于实现悬赏人的特定目的。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擅自发布悬赏广告征集他人违法犯罪线索,很可能使一般公众对被征集者产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认识,相应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会评价。尤其是,民事主体在网络平台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更容易放大对被征集者的不利影响。

注:本文内容综合自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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